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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手机报——中国黄金普法专刊(第3期)

发布时间 : 2021-12-03 10:05:09 文章来源: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冶炼厂官方网站

中 国 黄 金 普 法 月 刊(第3期)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主办部门:审计部、法律合规部


安全环保普法专刊(三)
 
 

刊首语

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企业的生存发展。习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作出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安全生产作出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明确提出“统筹发展和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这就要求中央企业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到发展各领域全过程,主动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实现更安全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部署、亲自指导推动,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形成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成为全党全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根本遵循。
为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对于安全生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集团公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特推出本期安全环保普法专刊,供集团公司各部室、各直管二级公司及所属企业交流学习。


目  录

【法律速递】
【法律释义】
一、破坏环境资源行为所涉罪名和刑罚
(一)污染环境罪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三)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四)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一)污染环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三)非法采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四)破坏性采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三、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一)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概念
(二)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启动主体和启动时间
(四)企业合规建设的考察与落实
(五)针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政策动态】
一、黄明在应急管理部党委会部务会上强调:全力服务大局守牢安全底线,更加精准抓好安全生产和防汛救灾工作
 
 

【法律速递】

本期首先介绍矿业企业实施破坏环境资源行为可能牵涉的污染环境罪、非法占有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四项罪名及相应刑事责任;再进一步明确实施何种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破坏行为严重到何种程度时,将面临被刑事立案追究上述罪责的风险;最后阐述当企业或企业经营者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追诉时该如何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通过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获得“不批捕”“不起诉”或“从宽处罚”的处理结果三方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项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法律释义】

一、破坏环境资源行为所涉罪名和刑罚

(一)污染环境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前,《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第338条基础上,对于在重点保护区域或重点水域违规排废,或造成农地毁损,人员重伤死亡的情形,增设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更严厉刑罚(注:下文下划线字体为新增条款)。
新修订的《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2、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3、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34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42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一)污染环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实施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就要面临刑事立案追诉。何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18项具体认定: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5、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三)非法采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1、无许可证的;
2、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3、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4、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四)破坏性采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三、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一)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概念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于2021年4月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事实上包括了“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量刑建议”“合规从宽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建议)”等多重含义。
2021年4月刚刚确定的第二期试点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作为一项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由各试点单位在最高检的指导下先行先试。

(二)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

最高检下发《方案》时指出,开展合规不起诉等改革试点工作,是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目前的实践探索中,大多数试点单位都规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除了涉罪企业外,也包括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和关键核心人员等。如试点地区之一的辽宁省检察院等十机关制定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下称《合规考察制度意见》)规定: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既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

2、适用案件

合规不起诉制度不仅适用于企业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轻罪案件,也可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只是适用的内容不一样,轻罪案件可以“不批捕”“不起诉”,重罪案件则可以提出“宽大量刑建议”或“从宽行政处罚建议”。
目前,部分试点单位列举了适用该制度的犯罪案件类型,这种列举是一种不完全列举。具体类型包括: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税收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走私犯罪。

(三)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启动主体和启动时间

1、启动主体

最高检《方案》明确,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启动主体是检察机关。不过,从该制度的实施目的以及社会综合治理角度而言,督促涉案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这不是检察院一家的责任。其他相关的公权力机关,比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甚至有关权力机关、监督机关,代表委员个人,也可以依法在具体案件中就“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提出建议。
考虑到目前大多数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介入的时候涉案企业或个人可能已经受到了强制侦查措施的侵害,“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后果已经形成。所以,在侦查阶段尽早启动该制度的适用程序十分必要。

2、启动时间

对于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启动时间,最高检《方案》只明确应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建议和依法适用不起诉结合起来,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辽宁省检等十机关《合规考察制度意见》则将启动时间限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30日内。
但如上文所言,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外,公安、监察等机关在案件审查起诉之前,特别是侦查阶段,同样可以依法提出适用建议。所以作为有意愿适用该制度的企业,在有关机关开始调查的初期,就应尽早进行评估并提出适用申请,争取宽大处理。

(四)企业合规建设的考察与落实

“合规不起诉制度”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捕、不诉或从宽处理制度,是不起诉制度与企业合规的结合,其前提是企业愿意开展合规建设并接受考察监督。所以,在检察机关同意适用该制度之后,如何开展企业合规建设,搭建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合规体系,是该制度实施的重点。

1、合规考察期

目前,有试点单位将涉罪企业的合规考察期定为3个月至5个月,也有定为6个月至1年甚至更长。基于“改革合法性”考虑,合规考察期的期限设置主要考虑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寻求尽可能长的考察期限,以便为有效的合规监管创造时间保障。

2、合规监管

有效的合规监管模式是合规不起诉制度实施的关键,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该项改革行动的成败。从现有案例来看,合规监管都不是检察机关一家所为,借助外部监管力量是大势所趋,而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参与也越发重要。
在辽宁省检等十机关《合规考察制度意见》中也规定,对于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合规考察案件,检察机关应当邀请行政监管机关、参与合规考察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全面审查涉罪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在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中,则明确规定,“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企业委托,对企业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规划、监督的律师事务所”。
就目前而言,企业合规监管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检察机关主导模式。即由检察机关主导聘请专业机构作为外部监管人。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采取了这一模式。
二是独立监控人模式(专业监管模式)。即由涉案企业按照检察机关要求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担任独立监控人。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采取了这一模式。
三是行政部门监管模式。即由检察机关委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担任考察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采取了这一模式。

3、合规协议与承诺

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检察机关一般会与涉案企业签订合规监管协议书,有的地方还要求出具合规承诺。合规监管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企业承担配合调查、赔偿被害人或缴纳罚款的义务;企业制定合规计划;企业合规计划的监管模式;合规计划的定期报告;协议考察期限;考察结果的应用;违约法律后果等。此类协议究竟如何定性,目前还没有定论。

4、合规建设计划

一份有效的、能获得检察机关认可的合规建设计划,是企业获得不起诉等宽大处理的首要前提。辽宁省检等十机关《合规考察制度意见》对合规计划的要求是“合规计划应针对企业涉嫌的罪名,对于引发犯罪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等问题和漏洞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制定完备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及违规应对机制等方式,在制度上有效防止犯罪再次发生”。

5、合规报告

合规报告包括合规计划执行过程中定期报送的《合规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合规考察期届满时出具的《合规评估意见报告》。前者由企业在专业人士协助下定期向监管部门或独立监管人提供,接受过程监督;后者是考察结束后,监管机构对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和合规协议执行情况的全面考核评估,其评估意见将作为检察机关作出是否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

6、审查处理决定

考察期届满,监管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检察机关将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涉罪企业按要求完成合规建设,在考察期内没有发生违反监管协议要求的情形,一般应当对涉案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也可以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对尚需进行行政处罚的,也可以建议宽大处理。
按照合规不起诉制度公开性的要求,检察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时,一般应公开进行,并邀请行政机关、专业机构或者其他监督主体参与审查过程。

(五)针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1、认真组织研究,充分争取改革红利

以企业合规建设换得不起诉或其他宽大处理,这是争取当前刑事或司法改革红利的有利契机。涉罪企业应尽快组织研究当地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尽力争取获得适用机会。即便在当前两批试点地区之外的企业,也应认真组织研究,因为该项机制大有全面铺开之势。

2、尽早提出申请,无需等到审查起诉阶段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启动权独属于检察院,但这并不意味着涉罪企业在该制度的启动过程中没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因而想要适用该制度的企业应当积极沟通,尽早提出申请。特别是为了防止在侦查阶段,相关强制性财产处置措施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更应积极提前争取并配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文书。

3、依法通过不同途径反映诉求,最大程度争取合法权益

涉罪企业经评估后,认为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首先应按照案件所处阶段向办理机关申请,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也可以在侦查阶段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申请。当然,也可以按照法定途径,向有关行政机构、工商联或者当地人大、政协机构及其代表委员、特约监督员等反映诉求,希望纳入该制度适用考察的范围。

4、可聘请专业人士参与合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律师等专业人士可在以下环节介入:对企业涉罪的分析评估、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申请、合规协议与承诺的起草与审核、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合规监管的参与、合规报告的撰写或把关、与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的对接沟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等等。
其中,如何制定一份有效的合规计划,确保按照监管要求予以实施,并最终获得检察院等监管部门或监控人的认可,是重中之重。建议企业选择具有企业合规建设实践经验、具有民行刑一体化处理能力的专业团队协助开展合规建设。

5、无论是否涉罪,企业都应尽早布局合规建设

在当前的国际国内环境和监管背景下,企业管理者应该意识到,合规已经成为企业内生和刚性需求,企业应当未雨绸缪,尽早开展合规体系建设。
特别是在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正值起步的当下,率先开展合规建设的企业将具有先发优势,更容易被作为示范案例,进而有利于引导有关机关确立与本企业自身情况相符的合规标准。而且在合规要求和监管政策必将密集出台的背景下,尽早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实际上也有利于企业应对更大的合规浪潮所带来的冲击。


 

【政策动态】

一、黄明在应急管理部党委会部务会上强调:全力服务大局守牢安全底线,更加精准抓好安全生产和防汛救灾工作

10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部长黄明主持召开部党委会和部务会,分析近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和雨情汛情,研究部署第四季度安全防范重点工作。黄明强调,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加精准有效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守牢安全底线,以保民平安、为民造福的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
从历年情况看,第四季度是生产经营旺季,重特大事故易发,加之受当前北方秋汛严重等影响,今年安全风险隐患更加集中叠加,事故反弹势头明显,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今年我国秋雨强、秋汛重,黄河、长江、海河等流域连续发生编号洪水,近期山西、陕西、河南、四川等地遭受严重洪涝和地质灾害,防汛救灾任务繁重。企业要始终绷紧安全度汛这根弦,避免洪涝和地质灾害对企业生产经营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利影响。






责任编辑:张晋
编     辑: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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