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黄 金 普 法 月 刊(第2期)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主办部门:审计部、法律合规部
安全环保普法专刊(二)
【法律速递】
本期重点介绍的企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释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一)《矿山安全法》出台背景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矿山安全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对《矿山安全法》进行修正。
(二)《矿山安全法》主要内容
《矿山安全法》主要内容涉及六方面:
1、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1)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3)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2、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1)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2)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3)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4)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5)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①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②瓦斯爆炸、煤尘爆炸;③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④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⑤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⑥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6)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与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3、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1)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否则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2)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且监督职工正确佩戴。
(3)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也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4)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5)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4、矿山事故处理
(1)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一)《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大量工矿企业关闭搬迁,原有地块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如直接开发建设居民住宅或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房,将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制定《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防范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该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管理措施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开展土壤环境调查
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判别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对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范围和深度。
2、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
对污染地块,开展风险等级划分;在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基础上,结合土地具体用途,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为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3、开展风险管控
对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实行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如防止污染地块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扩散,降低危害风险。
4、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对于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措施的污染地块,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加强二次污染防治。
5、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
明确规定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三、《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一)《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土十条”明确要求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部门规章。《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4月12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将为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依据。该办法体现了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思路,对于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打好净土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定位及适用对象
1、立法定位
该办法的定位是防止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工矿用地本身造成的污染,即重在防止出现新的污染地块。防止工矿企业活动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由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规范。
2、适用对象
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土十条”,该办法适用对象是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包括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等行业中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三)《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设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2、设立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
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3、设立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制度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该办法发布后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设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5、设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6、设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7、设立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控制度
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8、设立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制度
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一)《水污染防治法》出台背景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第二次修正,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
1、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要求
(1)环评及“三同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2)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第二十一条)
2、水污染防治义务
(1)监测义务。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应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第三十二条)
(2)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三十三条)
(3)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第三十四条)
(4)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第三十五条)
(5)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第三十六条)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第三十七条)
(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第三十八条)
(8)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三十九条)
(9)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四十条)
(10)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第四十二条)
(11)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第四十五条)
3、饮用水等特殊水体保护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六十四条)
(2)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3)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第七十五条)
4、水污染事故处置
(1)应急预案演练。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第七十七条)
(2)隔离+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第七十八条)
5、法律责任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的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尤其加大了对超标超总量、伪造监测数据、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行为的处罚力度。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政策动态】
一、最高检相继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建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自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试点检察院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防范“厚爱”被滥用。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好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并为下一步出台立法积累实践经验,最高检于2021年4月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方案》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方案》要求,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依法清理“挂案”、依法适用不起诉结合起来。对涉企案件,在依法贯彻相关检察政策的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履行合规承诺;提出企业合规建设意见和建议,包括整改方向和意见,并促进“挂案”清理工作,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案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
《方案》强调,各试点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有关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其他院领导负起应有的领导责任。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方案》确定的试点范围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向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报告,注重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稳妥开展。
《方案》明确,各试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第三方监管,监督、促进企业践行合规承诺。检察机关要定期检查合规建设情况,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这是我国司法实践自企业合规概念提出以来,从政策性文件向制度性规范落实转变的关键一步。《意见》初步落实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并明确了涉案企业的事后合规审查:愿意认罪认罚,仍有组织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条件且自愿接受第三方审查的,对企业内部合规改革的评估成果将成为检察院依法办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意见》第三条规定了第三方机制的适用范围: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并明确只有同时符合“(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才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意见》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综合考虑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偿水平,对不同要素的生态保护成本予以适度补偿。
《意见》坚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与财政能力相匹配、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衔接,按照生态空间功能,实施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促进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利益共享。
《意见》合理界定生态环境权利,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方式,促进生态保护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意见》加快相关领域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增强改革协同,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提供更加可靠的法治保障、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撑。
《意见》要求树牢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强化激励约束,通过健全生态保护考评体系,加强考评结果运用,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推动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各自义务。
三、全面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31省全部建立河长湖长制
在9月9日举办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水利部部长李国英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同心协力,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
一是全力保障脱贫地区饮水安全。“十三五”期间,2.7亿农村人口供水保障水平得到提升,171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面解决,1095万人告别了高氟水、苦咸水。“十三五”期间,全国农村集中供水率和自来水普及率分别从82%和76%提高到88%和83%。接下来,水利部将补齐农村饮水工程水源问题、工程建设问题的短板,提升保障水平;积极统筹发展城乡供水,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推进集中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发展农村供水的智慧化、信息化,提升农村供水管护水平。
二是推进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国家水网是以自然河湖为基础,引调排水工程为通道,调蓄工程为节点,智慧调控为手段,集水资源优化配置、流域防洪减灾、水生态系统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体系。国家水网建设的目标是“系统完备、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循环通畅、调控有序”。水利部将构建完善水资源优化配置和保障供给的格局,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布局,优化河湖生态系统保护治理格局。
三是基本建成流域防洪工程体系。水利部门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基本建成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大江大河基本具备了防御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洪水的能力。目前,全国已建成各类水库9.8万多座、总库容8983亿立方米,修建了各类河流堤防43万公里,开辟了98处国家蓄滞洪区,容积达到1067亿立方米。水利部门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科学、精细、精准调度水工程,全国有3467座水库投入拦洪运用,拦蓄洪水925亿立方米,减淹城镇1038个(次)、减少耕地淹没面积1267万亩、避免了638万人的临时避险迁移,最大程度减轻了洪涝灾害损失。
四、我国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正式启动——绿电消费有了“中国方案”
9月7日,来自17个省份的259家市场主体,以线上线下方式完成了79.35亿千瓦时绿色电力交易,这是当天我国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正式启动后的首次交易。
开展绿电交易条件成熟。落实中央关于“双碳”的战略部署,启动绿电交易,将有意愿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电力用户区分出来,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直接交易,以市场化方式引导绿色电力消费,一方面可充分体现出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另一方面绿电消费产生的收益可反哺绿电发展,更好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绿电交易精准匹配发电和用户需求,从供需双侧发力,促进新能源发展,将成为以市场化手段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抓手。
线上便利参与绿电交易。绿电交易满足了生产清洁用能的需求,实现了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高度统一。从远期看,采购绿色电力将成为企业清洁低碳转型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复的《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包括风电及光伏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均可参与绿电交易。不仅如此,绿色电力在电力市场交易和电网调度运行中优先组织、优先安排、优先执行、优先结算,用电侧购买绿色电力还将获得相关政策措施的激励。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参与绿电交易,国家电网公司开发了“e—交易”电力市场统一服务平台。“只需下载‘e—交易’APP,即可直接在线参与绿电交易,同时还可以为用户提供交易结果、交易合同、绿电证书等全流程信息服务。
探索绿电消费新模式。参与绿电交易的所有市场主体会收到了一份绿色电力消费证明。它利用区块链公开透明、多方共识、防篡改等技术特点,记录了绿电生产、传输、交易全流程信息,且具备全国唯一性和权威性。除区块链这一核心技术运用外,绿电交易系统还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绿电消费的“中国方案”,比如坚持绿色优先,创新体制机制,确保绿色电力交易品种优先组织、优先执行、优先结算;再如,坚持系统设计,绿电交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执行,实现意向申报、交易达成、合同签订、履约执行、计量结算、消费认证等全流程贯通一致。此外,系统还同步考虑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核发的有效衔接,以避免环境权益的重复计量问题。
五、生态环境部加大环评问题交办力度,严惩环评文件严重质量问题行为
近期,生态环境部将2020年环评文件复核中发现的第三批违法线索转交安徽、江西、河南等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目前,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对相关违法线索进行核实,并对查证属实的4起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通报的典型案例涉及以下问题:抄袭其他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与不具备环评文件编制能力的公司签订环评技术服务合同、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例如“工程未开展枯水期地表水水质现状监测,该工程报告书中水温预测章节预测参数与该工程实际情况不符,直接套用了其他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未针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废物提出有效处置措施”等。
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项目,将面临环评批复被撤销、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等不利后果。
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相关违法线索,督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严查环评弄虚作假和严重质量问题,全面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